孙大庆律师
孙大庆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6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淄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68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案例简介

孟XXX看中了某楼盘房子,该楼盘售楼中心置业顾问告知孟XXX,该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开始预售。于是,孟XXX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详细约定了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坐落位置、购房款65万元和定金1万元,以及付款日期、交房条件和日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孟XXX按协议约定,缴纳了定金及全部购房款。之后,因开发商迟迟不与孟XXX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产生争执,孟XXX经多方面查询后得知开发商不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开发商根本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后,孟XXX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并赔偿一倍购房款65万元。

二、法律判决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孟XXX签订认购协议导致认购协议无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65万元。

三、律师解析-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本案中,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孟XXX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孟XXX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收取了孟XXX全部购房款,孟XXX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孟XXX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的支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的条件,购房者不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还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应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以防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案例简介

孟XXX看中了某楼盘房子,该楼盘售楼中心置业顾问告知孟XXX,该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开始预售。于是,孟XXX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详细约定了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坐落位置、购房款65万元和定金1万元,以及付款日期、交房条件和日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孟XXX按协议约定,缴纳了定金及全部购房款。之后,因开发商迟迟不与孟XXX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产生争执,孟XXX经多方面查询后得知开发商不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开发商根本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后,孟XXX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并赔偿一倍购房款65万元。

二、法律判决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孟XXX签订认购协议导致认购协议无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65万元。

三、律师解析-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本案中,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孟XXX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孟XXX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收取了孟XXX全部购房款,孟XXX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孟XXX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的支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的条件,购房者不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还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应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以防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孙大庆,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法学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淄博电视台生活法眼栏目律师,淄博综合广播电台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