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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一例加价提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8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博市第一例加价提成劳动争议纠纷案情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博劳仲案字【2012】第191号裁决书内容摘要: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大庆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某自1996年到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申请人开始从事水泵销售工作。20009年-2010年申请人在从事水泵销售工作中,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250791元,申请人要求仲裁委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公司任命文件一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件)。2、2010年被申请人签发的国内营销系统承包实施意见(复印件),证明公司对重大项目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增提项目金额2%的劳动报酬加价提成按照加价部分60%提成。3号证据公证书,4号证据-8号证据系申请人代表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附发票和收据。9号证据公司主管领导已经签名的申请人的增提申请报告,证明2010年10月的一份合同金额143万元,根据公司政策应增提28600元。10号证据为某公司与某的买卖合同一份及申请人与丁某的协议一份。申请人与丁某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申请人王某代丁某处理某公司的一切业务手续,其中某公司2010年签订的合同没有执行完的,后期有丁某代王某具体办理。回款提成以及加价提成丁某代王某领取’11号证据加价审核明细表两份证明申请人王某已经领取的公司按照加价部分50%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本人。12号证据证明百万元以上项目增提2%的申请报告,证据证明2009年度2011年度对于完成100万以上的业务员分别按照公司增提政策2%、4%领取增提费用的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及证人证言等。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中层干部,2009年-2010年期间被申请人已支付工资(经查实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工资的事实)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如下:1号证据2009年-2010年营销费用提取单,证明申请人已经提取了各项费用,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2号证据养老保险手册3证据为申请人与丁某已经结清回款提成的单据。4号证据为工资表,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5号证据为被申请人单位2010年国内营销系统营销承包意见,证明加价提成额是属于国内营销部门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该文件明显是被申请人篡改的)6号证据为2011年工资表,证明被申请人自2011年1月按时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证明申请人已成为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不应再领取业务提成和加价提成。7号证据为会议纪要两份,2010年2月27日会议纪要证明公司干部按月领取工资,不在参与业务提成和加价提成。2010年5月8日公司会议纪要,证明大项目提成与加价提成不得重复提取。8号证明申请人已经领取了对应申请人4号证据的加价提成。9号证据是借支单,证明申请人领取了2万元的加价提成(没有申请人签字)。

因该案后诉到法院质证过程略

仲裁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7号证据2月27日办公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中层干部不参与业务提成,申请人系2011年1月提拔为中层干部,申请人提共的10号证据协议中也提到”回款提成及加价提成由丁某代王某领取“被申请人提供的3号单据申请人王某2011年8月5日书写的单据称:‘2010年某公司回款提成已于丁结清”被申请人3号、7号证据与申请人10号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规定中层干部不参与业务提成的事实(仔细揣摩前后矛盾不存在逻辑性)。最后仲裁委对于申请人的回款提成回在2011年之后的没有支持(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持有的“2010年某公司回款提成已于丁某结清”,能够得出被申请人单位规定中层干部不参与业务提成的事实么?

本人将详细说明诉到法院后本人的质证意见以及答辩意见,见下文。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原申请人因其他原因没有起诉,因此进入法院程序后劳动者成了被告。因案情比较复杂本人只将原被告辩论的主要观点罗列如下:原告:1、2009年因公司没有完成任务,因此对于2009年的加价提成不予发放。

2、根据公司的会议纪要,加价提成与大项目提成不能同时计提,同时中层领导干部不能领取加价提成,只能按月领取工资。

3、被告2010年没有执行完毕的合同,根据被告与丁某签订的协议,由丁某领取,因此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

被告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1、原告单位不能以2009年度公司没有完成任务为由,不予支付2009年度的加价提成,按照单位的逻辑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以及今后可否也以公司没有完成任务为由不予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呢,显然是荒唐的,不符合情理,更不符合法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做出修改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讨论通过,并应当将该规章制度公式或告知劳动者。

2、其一、对于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我们保留要求鉴定该会议纪要印章形成时间的权利。其二、该会议纪要制作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跟没有主管营销的王永浩签名,被告也没有收到要求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因此该会议纪要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除对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换句话说,该文件没有对抗效力。其三、会议纪要中规定“中层以上干部按月领取工资,不参与业务提成”,而实际情况2010年度被告并没有领取过工资,同时根据被告提交的1号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存在领取提成的事实,1好证据

系单位领取计提审批单,该文件上有原告单位的王永浩、刘桂华等多名中层领导签名,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2010年度营销系统实施意见第四条第13项规定公司采取全员销售的制度,即只要是公司员工均可做业务,都有权拿取报酬,从以上事实看该会议纪要载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不符,是原告后伪造的。

其四、被告提交的9号证据在仲裁阶段时原告(原被申请人)就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即对申请报告以及所附合同及发票、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该份证据上有原告单位领导签字,记载:“应按公司2010年营销承包方案执行,刘桂华,2011.5.9”从原告公司刘总的表述看公司自2010年营销承包方案施行后没有再颁布新的关于公司业务员提成提取办法的方案或政策。因此原告提交的有关加价提成与大项目提成不能同时计提的会议纪要是虚假的。

3、根据被告与丁某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被告只是授权丁某领取加价提成和回款提成,其本人仍是权利主体,有权向原告索要加价提成。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与丁某已经结清了回款提成的证据看,原告是认可对于2010年没有完成的业务,由丁某继续办理,因此原告所称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只领取工资不领取加价提成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原告拖欠被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应当支付。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博市第一例加价提成劳动争议纠纷案情

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博劳仲案字【2012】第191号裁决书内容摘要: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大庆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某自1996年到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申请人开始从事水泵销售工作。20009年-2010年申请人在从事水泵销售工作中,被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250791元,申请人要求仲裁委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公司任命文件一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件)。2、2010年被申请人签发的国内营销系统承包实施意见(复印件),证明公司对重大项目单笔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增提项目金额2%的劳动报酬加价提成按照加价部分60%提成。3号证据公证书,4号证据-8号证据系申请人代表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附发票和收据。9号证据公司主管领导已经签名的申请人的增提申请报告,证明2010年10月的一份合同金额143万元,根据公司政策应增提28600元。10号证据为某公司与某的买卖合同一份及申请人与丁某的协议一份。申请人与丁某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申请人王某代丁某处理某公司的一切业务手续,其中某公司2010年签订的合同没有执行完的,后期有丁某代王某具体办理。回款提成以及加价提成丁某代王某领取’11号证据加价审核明细表两份证明申请人王某已经领取的公司按照加价部分50%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本人。12号证据证明百万元以上项目增提2%的申请报告,证据证明2009年度2011年度对于完成100万以上的业务员分别按照公司增提政策2%、4%领取增提费用的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及证人证言等。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中层干部,2009年-2010年期间被申请人已支付工资(经查实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工资的事实)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如下:1号证据2009年-2010年营销费用提取单,证明申请人已经提取了各项费用,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2号证据养老保险手册3证据为申请人与丁某已经结清回款提成的单据。4号证据为工资表,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5号证据为被申请人单位2010年国内营销系统营销承包意见,证明加价提成额是属于国内营销部门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该文件明显是被申请人篡改的)6号证据为2011年工资表,证明被申请人自2011年1月按时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证明申请人已成为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不应再领取业务提成和加价提成。7号证据为会议纪要两份,2010年2月27日会议纪要证明公司干部按月领取工资,不在参与业务提成和加价提成。2010年5月8日公司会议纪要,证明大项目提成与加价提成不得重复提取。8号证明申请人已经领取了对应申请人4号证据的加价提成。9号证据是借支单,证明申请人领取了2万元的加价提成(没有申请人签字)。

因该案后诉到法院质证过程略

仲裁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7号证据2月27日办公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中层干部不参与业务提成,申请人系2011年1月提拔为中层干部,申请人提共的10号证据协议中也提到”回款提成及加价提成由丁某代王某领取“被申请人提供的3号单据申请人王某2011年8月5日书写的单据称:‘2010年某公司回款提成已于丁结清”被申请人3号、7号证据与申请人10号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规定中层干部不参与业务提成的事实(仔细揣摩前后矛盾不存在逻辑性)。最后仲裁委对于申请人的回款提成回在2011年之后的没有支持(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持有的“2010年某公司回款提成已于丁某结清”,能够得出被申请人单位规定中层干部不参与业务提成的事实么?

本人将详细说明诉到法院后本人的质证意见以及答辩意见,见下文。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原申请人因其他原因没有起诉,因此进入法院程序后劳动者成了被告。因案情比较复杂本人只将原被告辩论的主要观点罗列如下:原告:1、2009年因公司没有完成任务,因此对于2009年的加价提成不予发放。

2、根据公司的会议纪要,加价提成与大项目提成不能同时计提,同时中层领导干部不能领取加价提成,只能按月领取工资。

3、被告2010年没有执行完毕的合同,根据被告与丁某签订的协议,由丁某领取,因此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

被告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1、原告单位不能以2009年度公司没有完成任务为由,不予支付2009年度的加价提成,按照单位的逻辑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以及今后可否也以公司没有完成任务为由不予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呢,显然是荒唐的,不符合情理,更不符合法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做出修改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讨论通过,并应当将该规章制度公式或告知劳动者。

2、其一、对于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我们保留要求鉴定该会议纪要印章形成时间的权利。其二、该会议纪要制作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跟没有主管营销的王永浩签名,被告也没有收到要求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因此该会议纪要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除对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换句话说,该文件没有对抗效力。其三、会议纪要中规定“中层以上干部按月领取工资,不参与业务提成”,而实际情况2010年度被告并没有领取过工资,同时根据被告提交的1号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存在领取提成的事实,1好证据

系单位领取计提审批单,该文件上有原告单位的王永浩、刘桂华等多名中层领导签名,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2010年度营销系统实施意见第四条第13项规定公司采取全员销售的制度,即只要是公司员工均可做业务,都有权拿取报酬,从以上事实看该会议纪要载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不符,是原告后伪造的。

其四、被告提交的9号证据在仲裁阶段时原告(原被申请人)就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即对申请报告以及所附合同及发票、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该份证据上有原告单位领导签字,记载:“应按公司2010年营销承包方案执行,刘桂华,2011.5.9”从原告公司刘总的表述看公司自2010年营销承包方案施行后没有再颁布新的关于公司业务员提成提取办法的方案或政策。因此原告提交的有关加价提成与大项目提成不能同时计提的会议纪要是虚假的。

3、根据被告与丁某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被告只是授权丁某领取加价提成和回款提成,其本人仍是权利主体,有权向原告索要加价提成。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与丁某已经结清了回款提成的证据看,原告是认可对于2010年没有完成的业务,由丁某继续办理,因此原告所称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只领取工资不领取加价提成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原告拖欠被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应当支付。

孙大庆,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法学本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淄博电视台生活法眼栏目律师,淄博综合广播电台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