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18年1月26日下午14时许,在南皮县某足疗城,被告人刘某某趁该足疗城女技师刘某在三楼宿舍床上休息之际,趴在其身上,强行将手伸进被害人刘某的衣裤,摸其乳房及下体,被害人进行挣扎、反抗,被告人刘某某均未停止侵害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于2018年1月26日16时15分报案至南皮县公安局,被告人刘某某没有逃离案发现场,后南皮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在案发现场将其抓获,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她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没有逃离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