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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邱德颖|时间:2020年06月09日|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831号 原告:傅海X,男,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平南县,经常居住地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281X, 委托代理人:A,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419, 被告:A,女,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A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A交纳,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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