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邱德颖|时间:2020年06月10日|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XX高法民一申字第26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XX高法民一申字第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XX医院, 法定代表人: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上列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A、B,均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XX医院,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中山市XX系科主任, 一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B,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因与被申请人中山XX医院、中山XX医院有限公司、中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A、B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