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各阶段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判决阶段。
侦查阶段:
1、拘传:最长24小时。
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2、刑事拘留:最长37(30+7)天。
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最长应当在30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最长为7天。
3、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7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
(1)刑诉法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刑诉法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
一般1.5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退侦的最长5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最长6个月判决审结,简易程序一般20天审结,最长1.5个月审结。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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