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庆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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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493人看过

  【典型案例】

  朱某是某木业公司的职工,月工资3000多元,入职后未购买社保。2015年5月,他在工作时由于同事的疏忽至其右手腕部被电锯锯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腕关节肌腱断裂伤。住院期间木业公司在工伤未认定劳动能力未鉴定的情况下便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5万元,双方涉及此次工伤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出院后,朱某以伤残程度高对以后生活影响大以及赔偿数额过低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伤情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后仲裁委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最后仲裁委支持了朱某的请求,裁定公司向朱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万多元。

  【律师解析】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有的用人单位出于购买社保成本的考虑,往往都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一方考虑到诉讼成本、赔偿额度等问题,势必将“私了”作为首选方案。劳动者一方,从降低维权成本、缓和与用人单位关系、快捷拿到赔偿款项出发,也会选择“私了”。这样一来,“私了”的解决方式就备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值得我们探讨:

  一、法律是否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私了”协议以解决工伤赔偿?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首先,《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此可见,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直接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的。

  二、既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哪种“私了”协议是无效的?

  虽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但根据《合同法》的第五十二、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可见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纵观审判实践,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导致“私了”协议无效:⑴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⑵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⑶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律师支招】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肯定“私了”是法律允许的,同时又是劳资双方解决工伤赔偿纠纷的首选方案。那么,在实务操作中如何签订“私了”协议便成为劳资双方都密切关注的问题。接下来就此提几点建议:

  一、注意时间节点,“私了”协议应在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首先,受伤的性质是工伤才能予以工伤赔偿,故劳动者受伤后,首先要对受伤的性质进行认定。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其主管行政部门上报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其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其次,为确保协商数额趋于公平,应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以此为据进行协商。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要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再参照工伤待遇标准就具体赔偿事宜作出协商。也就是说,只有在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再协商签订“私了”协议才是稳妥的。

  二、赔偿数额及支付期限可协商。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应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级别的工伤待遇赔偿标准为依据,允许上下合理浮动;分期分批支付法律没有禁止。如上所述,签订“私了”协议的时间之所以选择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是为了确保不损害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免劳动者将来以协议的赔偿数额与工伤待遇标准数额相差太大,显失公平为由启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增加用人单位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另外,就支付方式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用人单位往往选择分期支付方式以减轻短期内的资金压力。如果通过裁判来解决将丧失选择分期分批支付的机会。

  三、签订“私了”协议的过程尽可能充分调动第三方调解机构(工会、村居委调解委员会、仲裁和诉讼诉前联调等)参与,以确保协议顺利签订和履行。“私了”协议只要是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完全可以摆上“桌面”来签订。工会作为用人单位的民主机构,其成员是劳动者选出来的代表,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用人单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解决纠纷便捷的渠道;如果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仲裁委或法院等公权力机关设置的诉(仲)前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上机构都是解决纠纷、息诉止分,进行“私了”避免对簿公堂。

  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

  佛山刘红增律师团队供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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