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庆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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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陈X、梁XX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2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东莞市XX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十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排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石排庭案字【2017】207~2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XX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如下款项:××××××、陈X经济补偿金14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足额履行,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向东莞市的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大商业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不提异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莞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交由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进行临时布控,但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9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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