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某,因将本人支付宝账户出借给表哥使用,其表哥利用该支付宝实施电信诈骗,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李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明知表哥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借支付账户,具有诈骗共同犯罪主观故意。 本案拘留后进入 37 天检察院审查批捕关键期限,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当事人自述仅知晓表哥借用账户周转,并不清楚对方用于诈骗,自身未从中获利,对表哥诈骗行为事前、事中均不完全知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明知。
二、办案经过
1.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出借支付宝全过程细节,固定当事人不知情、无共谋、无获利的关键陈述;
2.全面梳理全案案卷材料,逐一核对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讯问笔录,指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备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
3.紧抓刑事拘留 37 天黄金辩护期,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书面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核心辩护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主观上知晓表哥利用支付宝实施诈骗,认定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证据严重不足;
4.持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充分阐释证据瑕疵与事实疑点,论证对当事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以认定李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对李博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顺利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取保后家属未继续委托律师,本案代理工作正式终结,当事人摆脱羁押状态,有效规避长期羁押风险。
史明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