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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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支付宝账号涉诈骗 37 天黄金辩护,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成功取保

发布者:史明鑫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06-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某,因将本人支付宝账户出借给表哥使用,其表哥利用该支付宝实施电信诈骗,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李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明知表哥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借支付账户,具有诈骗共同犯罪主观故意。 本案拘留后进入 37 天检察院审查批捕关键期限,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当事人自述仅知晓表哥借用账户周转,并不清楚对方用于诈骗,自身未从中获利,对表哥诈骗行为事前、事中均不完全知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明知。

二、办案经过

1.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出借支付宝全过程细节,固定当事人不知情、无共谋、无获利的关键陈述;

2.全面梳理全案案卷材料,逐一核对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讯问笔录,指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备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

3.紧抓刑事拘留 37 天黄金辩护期,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书面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核心辩护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主观上知晓表哥利用支付宝实施诈骗,认定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证据严重不足;

4.持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充分阐释证据瑕疵与事实疑点,论证对当事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以认定李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对李博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顺利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取保后家属未继续委托律师,本案代理工作正式终结,当事人摆脱羁押状态,有效规避长期羁押风险。


本人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于2007年以391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目前主要从事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1110120********0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