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林阿姨(化名)2024 年 10 月底新买一辆家用轿车,购车价近 18 万元,开了不到半年、仅行驶 2600 公里,还是准新车状态。2025 年 4 月一天深夜,小陈(化名)驾车在道路上与林阿姨的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导致林阿姨车辆受损严重,左侧 C 柱、侧围板、左后纵梁等关键部位都要切割更换,维修费用高达 6.7 万余元,车辆变成了重大事故维修车,二手车价值大幅缩水。林阿姨要求小陈和其投保的京城财险(化名)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27100 元、修车期间交通费 261 元,双方协商不成,林阿姨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各方均到庭参与诉讼。
·小陈辩称:自己全责,损失该由保险公司赔付。
·京城财险辩称:已赔付修车费,车辆贬值损失、交通费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条款已加粗提示,投保人也签字确认,公司不赔。
·审理中,法院依林阿姨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做鉴定,评估结果为贬值损失 27100 元,评估费 8000 元。
·法院重点审查两个核心问题:
1.林阿姨的车辆贬值损失、交通费是否合理;
2.贬值损失、交通费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该由谁承担。
三、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被告小陈于判决生效 7 日内,赔偿林阿姨车辆贬值费 25000 元、交通费 261 元,合计25261 元;
2.驳回林阿姨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430 元、评估费 8000 元,均由小陈承担(林阿姨已垫付,小陈一并支付)。
法院裁判要点
1.林阿姨车辆购买时间短、里程少,事故造成结构性重大损伤,贬值损失合理,法院参考鉴定酌情支持 25000 元;修车期间交通费 261 元符合实际,予以支持。
2.保险条款明确贬值损失、停驶损失免赔,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贬值损失、交通费不由保险公司赔付,由全责司机小陈个人承担。
史明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