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医疗公司(化名,原北京某某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乙生物公司(化名,原美某某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多年合作经销医疗器械,双方签有年度经销协议,约定款到发货。
甲公司称,2015—2020 年持续供货,乙公司尚欠货款211713 元,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要求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乙公司辩称:货款已结清、不认可欠款金额,且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二、办案经过
1.甲公司提交:年度经销协议、自行制作的对账单、两份询证函、聊天记录截图,主张欠款并以对账沟通主张时效中断。
2.乙公司质证:不认可对账单、询证函,称无己方签字盖章,不予确认;不认可欠款事实。
3.法院审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甲公司核心欠款凭证无对方盖章 / 签字,证据不足以证明欠款金额与事实。
三、审判结果
法院认定:甲公司举证不足,无法证实乙公司欠付货款,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承担。
史明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