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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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史明鑫律师代理姜某组织卖淫案例

发布者:史明鑫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5日 291人看过 举报

2025-02-25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0101刑初XX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x,男,1985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县(市)民意乡草xxxxx,捕前住天津市xxxxx。因本案于20243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44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明鑫,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律师,天津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刑诉〔202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9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邹、检察官助理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x及辩护人史明鑫、姜律师、证人时某某、陈某某、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4月至20243月,被告人姜xx在注册、经营天津市和平区馨芃保健按摩馆、天津市和平区众诚足底按摩馆等期间,通过招聘卖淫人员、规定工作时间、设置卖淫项目及价位、提供本人收款码收取嫖资、确定对账形式及分成比例等方式,组织陈某某、屈某某、谢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x以招募、雇佣的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姜福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不予采纳。辩护人史明鑫关于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2436日起至20293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


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姜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依法没收。

三、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扣押在案的绿色华为Mate60pro手机一部、录像设备三套、网络硬盘录像机二个、显示屏一个及避孕套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人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于2007年以391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目前主要从事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1110120********0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