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固安县XX 民事裁定书
(2024)冀 1022 民初 4496 号 申请人:杨**,女,19**年 *月 * 日出生,满族,现住 河北省*****。 被申请人:芦**,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申请人杨XX与被申请人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2024 年 8 月 6 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杨XX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在滦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已 11 年之久。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一年有个两三次。之前被申请人动手 打申请人比较轻微,申请人也就没在意,想着毕竟在一起生活了 十多年,就一次次忍让并原谅了被申请人,但没想到的是并没有 换来被申请人的理解,相反让被申请人更加变本加厉。2024 年 7 月 3 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致申请人受伤。 2024 年 7 月 4 日凌 晨 2:59 分,经固安县人民中医院诊断,申请人左侧颜面部、额 部皮下血肿,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芦XX对申请人杨XX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芦XX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XX。- 2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芦XX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 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史明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