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知民初211号
原告:北京XX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杰,该公司法务。
被告:廊坊市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葛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鑫,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XX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廊坊市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XX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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