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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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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史明鑫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13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03民初918号

  原告:赵XX,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鑫,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赵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支付自2020年10月14日起立案日止的利息19787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同公司上下级关系。自2019年1月7日起,被告不断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至2019年6月10日止,原告通过其名下中信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借给被告共计10万元。2020年5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认上述借款数额,并承诺2020年10月13日归还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起诉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家务加诉让

  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条、微信电子转账凭证。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证据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处,故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全部证提

  存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月17日20196月10日原告分15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共计73000元。原告代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约12000元。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020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到拾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1银行转账);于2020年10月13日归还本息;如不能归还,每逾期一日按借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因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遂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给被告转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双方即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理应依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被告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违约金可视为利息损失,但该计算标准过高,原告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XX支付自2020年10月14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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