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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韩X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史明鑫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6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主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京0106民初9092号
原告:杨X,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西南物流中心职员,住北京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京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鑫,北京市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X与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女孩杨悦欣由杨X抚养,韩X给付抚养费1000元;3.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4.诉讼费由韩X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韩旸系夫妻关系,二人由自由恋爱于2009年7月1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于2011年7月29日生育杨XX。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
发展,双方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以及性格特点发生变化,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后因孩子上学问题和韩X对外欠债问题致使双方的矛盾达到极点。自2018年8月起,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韩X我行我素,自以为是,对家庭毫不关心,对孩子无任何照顾,特别是韩X饲养大型宠物的爱好使我无法接受,我因此丧失了与其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我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因离婚问题无法与韩X协商,我于2021年4月22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因韩X不同意离婚,贵院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1846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六个月以来,双方感情无任何改善,我无奈再次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X与韩X离婚;
二、女孩杨悦欣由杨X抚养,韩X于2022年7月始于每月1日给付杨悦欣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止。韩X自2022年7月始每月第一、三周周日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一
时可对杨悦欣进行探视,杨X负有协助义务;
三、车牌号为京NY9Z04大众牌小汽车归杨X所有:
四、杨X于2022年7月7日前给付韩X折价款100 000元;
五、双方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偿还;
六、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杨X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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