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京02民终8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鑫,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宙原告):宋XX,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胡XX因与被上诉人宋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7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
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胡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宋XX
的全部诉讼请求:宋XX承担一宙、二宙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返还宋XX25 000元(已履行);
二、一宙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宋X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胡XX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就此解决,别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