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广东XX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明鑫,北京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x、杨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最高法民再 114 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85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2100000 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家口市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等值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 5 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查封期限届满 15 日前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 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