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8月经人介绍而认识,同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1998年7月27日,生育一女,1999年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5月14日生育一子。
原被告经人介绍,在认识两个月后就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地在一起生活。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也时常殴打原告,造成了原告精神上与肉体上的痛苦;但原告为了保全这个家庭,一直默默忍受,委曲求全。特别是被告在跑起野的后,常常夜不归宿,在外与她人同居,对原告及子女不管不问,形同路人。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在代理该案件时,去医院调取了原告被打的住院病历和照片,去派出所复制了原告报警记录,并去社区和邻居进行了走访,取得了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社区证明,也争取到门卫和邻居出庭作证。在掌握这些证据后,律师亲自约谈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明确表示保留追究其家庭暴力及重婚罪方面的法律责任,最终在开庭前,被告同意调解离婚,并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该案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