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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二审,上诉辩护成功,有期徒刑减少1年6个月,罚金减少1万

发布者:沈泽徽|时间:2021年01月30日|9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初中文化,务工,住萧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沈XX,安徽XX律师。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19)皖132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

以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XX上诉请求:

案发前退还夏X的6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辩护人辩护意见:

一、李XX没有捏造给张长久孩子6万元抚养费的事实,该6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原判认定李XX诈骗数额为11.59万元不当;

二、李XX积极退赔夏X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李XX从轻处罚,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11.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李XX诈骗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以及其具有的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罚金偏高,本院予以调整。故对李XX及其辩护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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