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涂宗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44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调解并已进入执行阶段,但执行陷入困境,至今李某均未按调解书记载的还款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未能强制执行到财产。2020年7月28日和2020年8月7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法院开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和调查令经调查发现,两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9月4日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二、双方协议”之“(二)财产协议”的约定,原本属于两被告共有的房产被李某放弃分割,所有权全归张某所有,且两被告离婚时原告已向法院起诉,李某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就达136万元,两被告关于财产协议的约定明显不合常理,李某系以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清偿,恶意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时间:2022年12月26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告余某的债权确权于李某、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张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自结婚登记之日即2015年12月2日起至离婚登记之日即2017年9月4日止期间双方为案涉房产所付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李某对该期间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完全归张某所有,实质上李某放弃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该行为必然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本院对原告余某主张请求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协议房产分配一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办案心得: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配偶逃避债务的,属于恶意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转让;债务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将财产转让给配偶的,不影响债权人追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配偶列为第二被告或者追偿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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