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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因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怎么处理?

发布者:涂宗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8日 2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李某系某皮具厂司机,2022年5月28日早上五点五十分时许,李某离开厂里外出至某县××镇××村后赣江河边钓鱼,在更换钓鱼地点时,因鱼竿过长触碰到田间高压电线,触电意外身亡。

法院判决时间:2023年3月13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侵权人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关于蔡某某、熊某、李某一、李某二、张某与死者李某的亲属关系,其提供了户口本及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诉讼主体适格。死者李某在赣江河边钓鱼,因更换钓点未收缩鱼竿与空中高压线路触碰,导致其触电身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现无证据证明李某的死亡损害后果系其故意为之,亦未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经营者即某水利管理局,对李某触电身亡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某供电公司非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和经营者,在本案中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李某与某水利管理局责任划分与认定。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1kv-10kv配电线路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居民区为6.5米,非居民区为5.5米,交通困难地区为4.5米。涉案事故发生地属于非居民区,经测量,最低对地距离为7.06米,完全符合安全规范标准。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具有基本的安全常识和防护意识,应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却在视野宽阔的涉案事故地点,且高压线离河边大约有十几米距离,因未收缩鱼竿,导致触电身亡,其自身存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某水利管理局的责任。因某水利管理局承担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此基础之上,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适当增加一定责任。据此,对于受害人李某因重大过失触碰高压线而死亡产生的损失,酌情由某水利管理局承担30%的责任,由受害人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即由某水利管理局赔偿蔡某某、熊某、李某一、李某二、张某经济损失共计295254元【984181元×30%】。

律师办案心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范围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后果,还应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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