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1年3月,张某向妻子刘某借现金32000元。2002年5月23日,在刘某的催促下,张某向妻子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1年3月本人张某借马某现金叁万两千元整(32000元),定于2004年3月归还,如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 2003年5月,马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没有涉及该笔借款的任何内容。
2006年3月,马某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辩解:一、出具的借条是夫妻之间感情尚好时所作的一个游戏,实际上不存在借贷的事实;二、所谓的“借款”款项也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所谓的“借款”款项完全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
判决要点: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合同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借贷关系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应谨慎对待,夫妻间不可将“打欠条”视为儿戏,一旦欠条形成,即成立借贷关系,借贷款项将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剥离。一旦夫妻关系解除,借款人要负返还借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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