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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摩托罗拉移动被控侵犯专利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32人看过举报


据外媒报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周二通过投票,决定对包括韩国三星电子及其美国子公司、联想旗下摩托罗拉移动(Motorola Mobility)在内的多家公司展开调查,因为这些公司的移动通信设备可能侵犯了一家美国公司持有的专利。

USITC发出的调查通知显示,美国得克萨斯州奥斯汀的Evolative Wireless公司于2月2日提出申诉,称上述公司在向美国进口和销售某些符合LTE标准的蜂窝通信设备时,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条,侵犯了原告持有的专利。

该公司表示,调查范围包括“符合LTE标准的手机、平板电脑和智能手表”,并要求USITC发布有限的排除令和停止令。LTE是移动设备中无线宽带通信的标准。

USITC表示,接受调查的公司必须在未来20天内对投诉和调查通知做出回应。通知中称:“被申诉人未能及时对申诉和本通知中的各项指控做出回应,可能被视为放弃了对申诉和指控进行出庭和抗辩的权利。”

到目前为止,USITC尚未就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任何决定。在调查开始后的45天内,该机构将设定完成调查的目标日期。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的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2、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或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是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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