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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赋强公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案例 |501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借款人某酒店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壹亿壹仟万元整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归还信托融资、归还股东垫付装修款,借款期限为六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该公司自愿以名下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并自愿以公司未来经营收入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此外,江西省某实业公司、陈某夫妇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签订了相应的借款、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17年7月,因部分抵押物置换,银行与借款人、抵押物置换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及抵押合同,江西某置业公司及陈某夫妇自愿以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抵押物置换,该协议及抵押合同亦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后借款人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4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于2019年4月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对还款计划进行了重新设定。2020年3月,为确保上述合同的履行,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欲重新达成协议,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员对各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向银行调取了所有贷款材料、并对抵押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查验后,召集各方用了三天的时间,对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逐一质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协议书》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公证员还向各方详尽的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程序、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等。在确认各方材料完备、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真实后,公证员及时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与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还能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保障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同时,便捷、高效、经济地实现债权,成为当前社会巧治“老赖”、化解银行金融纠纷、省时省钱省心的法律手段。“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可实现法院、公证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环境多赢的局面。法院可缓解办案压力,“公证执行”模式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金融纠纷案件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公证机构方面,充分发挥了公证机构在完善多元化预防化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最直接的就是节省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在社会层面,通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最快速度依法打击不守信用的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倒逼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赣饶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吴某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X。

(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借款人):

玉山县某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华,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X。

(以下简称乙方)

抵押人:

玉山县某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华,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

(以下简称丙方)

抵押人:

江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权,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X。 

(以下简称丁方)

抵押人:

陈某权,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X。

周某华,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X。

(以下简称戊方)

出质人:

玉山县某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华,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X。

(以下简称己方)

保证人:

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

(以下简称庚方)

保证人:

陈某权,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X。

周某华,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XXXX。

(以下简称辛方)

公证事项:赋予《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乙方因支付装修工程款、归还信托融资、归还股东垫付装修款向甲方申请贷款,双方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编号:15120004-2014年(玉山)字0021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借款期限6年,借款利率按《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第三条3.1(2)执行。丙方与甲方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15120004-2014年玉山(抵)字0005号],自愿用名下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乙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编号:玉房他证玉山县字第**号];己方与甲方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质押合同》[编号:15120004-2014年玉山(质)字**号],自愿以公司未来经营收入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乙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登记证明编号:**];庚方与甲方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15120004-2014年玉山(保)字**号],自愿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辛方与甲方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15120004-2014年玉山(保)字**号],自愿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五月二十七日,甲方与乙方、丙方、己方自愿就上述签订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在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赣饶玉证内字第**号]。甲方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分六笔将该笔贷款人民币11000万元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因部分抵押物置换,甲方与乙方、丁方、戊方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签订了《协议书》、《抵押合同》[编号:0151200015-2017年玉山(抵)字**号],并自愿就签订的《协议书》、《抵押合同》在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赣饶玉证内字第**号]。甲方自愿释放丙方的部分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玉房权证玉山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玉国用(2014)第**号],丁方自愿用名下的42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玉房权证玉山县字第**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赣(2017)玉山县不动产权第**号]、戊方自愿用名下的2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玉国用(2014)第**号]进行抵押物置换,为乙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17)玉山县不动产证明第**号]。

又因乙方未完全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与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分别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编号:**],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对还款计划(贷款余额人民币6999万元整)进行重新设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辛方为确保上述《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协议书》、《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债权文书)的履行,自愿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签订了《协议书》。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金融许可证;三、负责人吴某伟的居民身份证;四、编号为玉房他证玉山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赣(2017)玉山县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登记证明;五、借款凭证、已还款证明。乙方、丙方、丁方、己方、庚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戊方、辛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八方共同向我处提交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二份)、《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二份)、《协议书》、《借款展期协议》(二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经查,申请人各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协议的内容及申请人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分别对申请人各方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赋予上述《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重点告知。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各方经协商,自愿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协议书》。各方对各项条款无疑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方在该协议中确认:甲方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分六笔将乙方申请的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归还信托融资、归还股东垫付装修款的贷款人民币11000万元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尚欠甲方贷款余额人民币6999万元整;贷款余额的还款计划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YS(补充)**]第一条执行;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的贷款利率按《协议书》第二条执行。为保证本协议和上述债权文书的履行,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辛方在《协议书》中均作出了如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以下简称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和上述债权文书项下的义务时,贷款人可向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各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接受强制执行的对象,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各方对上述约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清楚、明白。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负责人吴某伟、乙方玉山县某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华、丙方玉山县某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华、丁方江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权、戊方陈某权及周某华、己方玉山县某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华、庚方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辛方陈某权及周某华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A的面前签署了前面的《协议书》,申请人各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申请人各方的签字、盖章(个人签字、按右手拇指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协议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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