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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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万库区移民款外借还是挪用决不能含糊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543人看过

大化县移民局一工作人员解释称,如此外借有“政策依据”。所引述的是国务院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国务院74号令)第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但从移民举报和记者的调查情况看,该库区移民款“被借款”却远非如此。如借给原来的县水泥厂200万元,更像是当地的政府扶助金。事实是,后来“水泥厂倒闭了,资不抵债”。大化县铝材厂破产后,也未能归还所借800万元。当时的借款人叫黄学超,时任大化县铝材厂经理、党支书,后任大化县副县长。


更让人质疑的是,其中借款人不乏领导干部。原大化县乙圩乡党委书记韦盛平从中借款62万元用于个体林场,至今未还款。韦盛平已去世多年,其子称对此事不知情。原乙圩乡乡长覃金章借款80万元用于红都石材厂。如何覃金章如今患有脑梗、半身不遂,说话也说不好,家人谢绝访客。这种外借实质上更像“揩油”,“挪作他用”,或可称为“化公为私”。


老实说,为了库区建设,百姓背井离乡,付出了巨大牺牲。中央政府为安抚他们,拨补移民款,力争使其外迁后的生产生活有基本保障。理当专款专用,按国家法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但从媒体公开的信息看,仅大化等三县竟有三千万多元被借出被挪用,已严重损害了移民的正当权益,消损害了相关法规的权威与尊严,自然也伤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虽然时过境迁,但既然事涉民生民意社会公正,就绝不能使其成为一笔烂账糊涂账,更不能成了一笔黑心账。为了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移民政策法规的公正性,同时也为了重建政府公信力,笔者特建议:该库区包括三县所有移民款项作一认真核实,国家究竟给予多少移民款,又是如何分配的,力争有一个明细表公诸于众;各县当开移民款的使用情况,外借多少,借款人为谁,谁审批的?还有多少未还?原因如何?即使是企业破产了,也当给公众一个交待;当由检察、纪检介入调查,有多少系借用,又有多少涉嫌挪用和侵吞?当事人是谁?如今安在?已进入坟墓要不要追回?绝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糊涂了之;当按照“谁借款谁回收,谁批准谁负责,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相关负责人追究失职渎职的责任。若涉嫌犯罪,当承担刑责。已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相关干部,更当绳之以法,决不能任其自在逍遥。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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