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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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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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768人看过


一、涉疫情刑事案件审判相关问题


问题1:对实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答:对实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惩治。


问题2:对实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处罚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意见》要求,对实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有力服务大局、有效惩治震慑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问题3:如何理解《意见》中关于“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虽然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轻伤以上严重后果,但根据《意见》,此种情形可比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视为轻伤以上严重后果,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涉疫情民商事案件审判相关问题


问题4: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如何确定起止时间?

答: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明确,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故该情形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的除外。

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起止时间。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问题5:如何处理买卖合同纠纷?

答: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迟延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请求免除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一方增加实际履行费用,请求对方承担部分履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协商,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双方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并致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标的物不能交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问题6:如何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生活用房租赁中,承租人主张减免租金的,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受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商业用房租赁中,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业收入产生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商铺、酒店、船舶等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主张减免疫情期间承包费用的,参照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处理。


问题7 :保险机构能否以被保险人未在约定医院就诊为由拒绝理赔?

答:对于被保险人感染新冠肺炎入院治疗,就诊医院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之内的,因新冠肺炎的诊治均由当地政府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当事人无法选择就诊医院,故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未在约定医院就诊为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8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就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此期间上班,劳动者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问题9:受新冠疫情影响,因企业灵活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主张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问题10:用人单位提出与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疑似的新冠肺炎患者、无法明确排除新冠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起诉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11:疫情期间,如何处理因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

答: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出现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等情形,主张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非医护及相关工作的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确系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主张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主张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疫情发生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问题12:如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卫生资源不足,转运、救助、治疗不及时,导致疫情轻症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等引发的医患纠纷?

答:在新冠肺炎疫情患者救治工作中,由于在短期内感染者众多、医疗机构资源有限,加之冠状病毒的未知性等各方面原因,不可避免会造成因医疗救治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产生医患纠纷。人民法院应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准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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