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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高铁 触电致残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339人看过举报


 案情:

  2016年7月19日,江苏省某地初三刚毕业的学生顾某自行离家来到石家庄市并与其父亲通电话称“在石家庄准备找工作”。其父亲知道顾某身上钱不多,便让他先安顿下来,实在不行就到火车站,然后再想办法帮顾某买票回家。2016年7月20日14时许,顾某打电话给父亲称已到石家庄火车站,但其父亲因病正在北京住院治疗,无法帮助顾某买票,便告诉顾某去救助站,有事多问别人。15时59分,顾某从石青高速场(在建)外围彩钢板翻越进入高速场。16时09分,顾苏豪从高速场与普速场间栅栏翻越,跳入普速场并向西行,爬上警示标志不清晰的机车,其在车顶被接触网放电击伤,跌落至机车东侧。正在场区内检查工作的铁路职工发现并拨打120,120赶到后将顾某送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面积95%),深Ⅱ°:45%,Ⅲ:50%。2016年12月30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认定铁路单位对顾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顾某方面存在过失适当减轻铁路单位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铁路单位承担50%责任,按此比例判赔了损失。目前就新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伤残赔偿金再次诉至法院,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

  火车运行动力来源于线路上的高压电力,机车顶部电力设备具有高度危险,铁路单位系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者,具有警示、劝阻义务。本案受害人系15岁未成年人,接受了完整的义务教育,心智水平已经初步建立,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其对翻跃铁路护栏,进入铁路作业场区攀爬机车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了解。其父母对其具有一定的监护职责,但在本案发生前其父亲在儿子电话寻求帮助时,未给予其明确有效地指导,对损害结果发生有一定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铁路单位作为高压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顾某方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可以减轻铁路单位责任,所以法院判决铁路单位承担50%的责任。提醒大家,火车带电运行具有高度危险,请务必严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避免严重伤害。请珍爱生命,远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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