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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同业竞争赔偿损失登报道歉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02人看过举报


“我亲戚开办的公司,为什么经营收入要赔给我上班的企业?”“我们是共同创业的兄弟,如今你做起同行的幕后老板,我们是不是得算一算?”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法定竞业限制案件。

  法院查明,2012年7月,陈某以股东身份入职德清某科技公司,负责公司的产品技术,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部分技术及采购协议等事项。两年后,陈某又用其舅舅张某的名义成立了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展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并且将德清某科技公司长期合作的几个客户介绍给新成立的杭州某科技公司。

  2019年4月,陈某向德清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进入其舅舅名下的公司工作,部分客户也随着陈某与杭州某科技公司合作。德清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作为公司原高管期间违反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偿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所得收益,并在其官网首页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双方经协商未果之后,德清某科技公司将陈某诉至德清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担任德清某公司高管期间,利用其负责并掌握的技术优势,以亲属名义设立杭州某科技公司谋取属于德清某科技公司的部分商业机会,违反公司法关于高管的忠实义务,侵犯了公司的权益,陈某与杭州某科技公司属于共同侵权,相关收入应当归德清某科技公司所有。但是,竞业限制义务属于约定义务,而德清某科技公司并未与陈某就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签订相关协议,故不存在陈某与杭州某科技公司在陈某离职后持续侵害德清某公司的事实,两者仅应就陈某任职德清某公司期间实施的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向德清某公司公开道歉。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与杭州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德清某科技公司损失3万元,并共同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德清某公司赔礼道歉。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如果公司想要董事、高管在离职后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应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在离职后确定时间内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自营、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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