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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是哪些,财产约定的方式有哪些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23人看过举报

一、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是哪些

约定财产制系规范夫妻间因婚姻发生的财产关系,其约定的内容主要有:

1、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可以选择如下模式:

(1)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约定实行完全共有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3)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即部分婚前财产和部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夫妻个人所有。

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还包括对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

3、约定对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何清偿。

4、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或约定财产制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

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指出:“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实际上对约定采取不要式主义。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约定的形式改采要式主义。但是,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欠缺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因而导致解释上的歧义。有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没有书面形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约定无效,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是否应解释为强制性规范,需要结合方式规定的目的与功能才能得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约定财产制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尊重夫妻的意思自治及因应婚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及个别性需要。对方式的要求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

(1)防止冲动,避免草率的约定;

(2)将当事人表现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仅杜绝对约定内容的争议,也避免举证的困难。换言之,对夫妻财产约定采取要式主义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目的还是为了私权的保护,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强制性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的“应当”,不能与“必须”的法律含义做同等解释。因此,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争议的,该口头约定也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原来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所做的司法解释并未与新法相抵触,仍然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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