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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号“摇摇”无期,一不留神车、牌两空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06人看过举报


 两个月一次的摇号刚刚结束,官方公告,截至目前,普通汽车摇号已近300万人,中签无望的摇号大军已有36万人转向排队新能源汽车。

  而2018年北京小客车年度配额的指标,首期已全部用尽。根据目前的排队规则及指标配置数量计算,新能源个人指标或将排到2025年。帝都排队摇号买车的小伙伴,再等七年吧。

  这正应了那句歌词所说的:汽车不是我想买,想买就能买。苦于一牌难求,只能望车兴叹。

  租借车牌“巧”买车,越来越受摇号大军的青睐。

  风险vs车牌,你更看重哪个?

  租赁他人的机动车号牌给自己车辆使用是不合法的行为,但总有人为了买车、开车不惜铤而走险,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具体什么情况,看看下面两个案例就知道了。

  案例一

  杨小姐为帮男友还赌债,将自己名下购车指标转卖。在得知有人利用该指标购买了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后,联系开锁公司,谎称钥匙丢失,利用开锁公司配制的钥匙,将该价值人民币68万元的雷克萨斯越野车盗走并销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女士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二

  司先生租用庄先生的车牌指标,购置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登记在庄先生名下。后庄先生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扣押了庄先生名下的这辆“豪车”。司先生得知后立刻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主张对玛莎拉蒂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执行措施。法院认为,庄先生名下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玛莎拉蒂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庄先生名下,因此该轿车视为庄先生的财产,予以扣押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司先生的异议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车辆被车牌原主进行买卖、典质,第三人完全有理由依据《物权法》善意第三人的原则相信车就是车牌出租者的,从而使得租牌买车人的车、牌全无。

  出借车牌,坐地收租

  出借人一样风险重重

  出借人风险之一

  “垫付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等规定,因车辆事故产生的赔偿,应由驾驶者承担。但假如在无法确定驾驶者的情况下,车主应先行垫付赔偿,再向驾驶者主张。即便双方签订了“免责协议”,因合同本身无效,“免责协议”也不能真正免责。

  出借人风险之二

  行政违法风险。若借用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出借人的风险之三

  个人征信风险。若借用人贷款买车,未及时还贷,有可能导致出借人不良信用记录。

  出借人的风险之四

  指标收回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买卖、出借、出售、变相出售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管理机构收回该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

  检察官提醒

  正所谓汽车易买,一号难求!在摇号中签率日益低下这个大背景下,北京车牌租赁地下交易如今已是屡见不鲜。未获得小客车购买指标或获得多余购买指标的人都要注意啦,选择 “车牌租借”一定要慎重。

  对于借用人来说,若出借人身负债务,很有可能将借用人购买的车辆视为出借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导致借用人失去对车辆的占有使用,“车”“牌”两空。

  对于出借人而言,若借用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若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借人作为名义车主很有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若借用人未及时还贷,有可能导致出借人不良信用记录。

  不要以为签订了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就万无一失了。车牌出租转让合同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也不要以为与车牌借用方签订了《事故免责协议》就万事大吉了,是无法完全免责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性能,如因车辆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作为机动车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出租车牌方定需要赔偿相应的责任。如果车辆还没有购买交强险的,那么交强险的赔付额度也是要出租车牌方来承担的。如果发生一些重大交通事故,车牌出借人的赔偿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检察官建议,汽车牌照不是财产,而是一个行政许可,是不允许租赁、买卖和转让的,北京市限号以后,很多人摇不上号,就租别人的车牌来买车,这种行为法律上是不保护的,不要因为一时之需为自身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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