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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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处罚有哪些?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531人看过

洗钱罪是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判断,分别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这四个部分。洗钱罪的处罚从情节入手,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等。洗钱罪的处罚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通过银行转款

2011722日,佘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横山县农商银行苏庄则支行办理开户。2011年至2013年间,该卡存款2541530元,其中佘某乙及其旭丰公司工作人员侯某乙、张某乙等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款给佘某甲该信合账号累计打款1706000元。该卡佘某甲自己直接取现735860元,佘某丙取现39000元,佘某甲姐夫谢某某现金取款15000元,佘某甲妻子李某乙现金取款6000元,佘某乙现金取款80000元,佘某甲给薛某乙银行转账打款768000元,给王某乙银行转账打款83000元,给佘某乙银行转款100000元,给白某乙银行转款100000元,给刘某丙银行转账170000元。2011年至2013年间,佘某甲的农商银行卡存款900300元,包括佘某乙及其旭丰公司工作人员给该卡存款705000元。其中201177日佘某乙给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乙的尾号为9720的卡存款90000元,201178日张某乙通过该卡给佘某甲的尾号为9295的卡转账200000元。佘某甲收到款后现金取款756488元,转入其所持其他银行账户320000元,给张某丙转款97000元,李某乙现金取款5000元。

法院判决:佘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600

律师说法:洗钱罪的处罚有哪些?

佘某甲明知佘某乙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佘某乙本人或者指使其工作人员在该卡内存款2411000元。佘某甲协助将部分资金转移。佘某甲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洗钱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罪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认定佘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佘某甲在明知佘某乙开办旭丰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使部分资金转移,佘某甲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处罚规定:

1、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自然人和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关于“洗钱罪的处罚有哪些?”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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