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砸伤民警阻碍执行公务成被告
2012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雷某在本市当湖街道乍王线华洋公司门口、虹霓集镇虹宾路丁字路口等处堵路,后其在平湖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邓艾辉等人执行疏通道路任务时,采用推搡、不听劝阻的手段阻碍邓艾辉执行职务,并用路边砖块将民警邓艾辉后脑部砸伤。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雷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雷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本案系被告人雷某等人为催讨劳动报酬,采用了堵路等不当的方式,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且系初犯和偶犯,因此,对被告人洪雷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律师说法:妨害公务罪如何定罪量刑?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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