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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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亿元参与中国重工债转股债转股有哪些方式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424人看过

中国人寿20亿元参与中国重工债转股 合计投资约219亿元

据中国保险报导报,8月16日晚,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重工”)披露了市场化债转股方案,拟引入8名投资人以债权或现金的方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武昌船舶重工集团进行增资,合计投资约219亿元。

中国人寿参与本次债转股项目的投资金额达20亿元。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信达东方资产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华宝投资招商平安资管和国华军民融合基金等。

资料显示,中国重工是中船重工集团舰船总装资产上市平台,是我国海军舰船装备的主要研制和供应商,是中国船舶行业唯一一世界500强企业,曾有成功制造“辽宁号”的经验,其研发和生产的军工产品堪称“国之重器”,对于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中国人寿及其他社会资本对中国重工子公司增资资金将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贷款,将有效降低标的公司的杠杆率,增强其资本实力,减轻财务压力,提升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同时为未来更好地展“军民融合”奠定良好的基础。

债转股有哪些方式?

(一)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的,债权方可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变现。

(二)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等的改变,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债转股在此方面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三)三角置换: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债权人不能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如果该债务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三角置换式的债转股则可以达成目的。

(四)债权转质押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债务方以本企业等值股权作抵押重新取得对债权方到期债权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质押期内债权方或享受按年度领取固定利息分红的优先股股东的待遇;或者享受按实际经营收益参与分红的普通股股东的待遇,质押期满债务方偿还原始债务。如债务方不能履约,债权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这种方式与股权直接转债权不同,质押期内,质押股份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债务人仍然是该部分股份的名义所有者,但不享受该部分股份所得红利,而是将其作为到期末清偿债务的利息交与质押权人,只有当质押期满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押权人处置股份时,才可能出现债权转股权或股权拍的情况。

(五)债权转回购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后无法立即清偿时,债权债务双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债权方以所持债权形式购买债务方等值股权(协议期内不办理股本或股权变更手续),转换价格以剔除该部分债务后的净资产值为据,同时约定债务方的回购期限及回购价。回购价有两种确定方式,其一是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及机会成本基础上确定,通常应以年利率表述;其二是订明以到期日等额股权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回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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