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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刘X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诗文|时间:2020年06月01日|2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律师认为:被告人汪X、刘X、肖X、罗X、汪X非法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X、刘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汪X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其办理证件数量有误,法院认为肖X是受汪X安排去办证,其办证数量有肖X的供述和其他证据佐证,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X的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X、肖X、罗X的量刑建议不当,遂建议公诉机关予以调整,但公诉机关未作调整,故本院对上述三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xx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了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对被告人汪X适用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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