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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X与覃X、黄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诗文|时间:2020年06月01日|3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律师认为:被告覃X正与被告黄X、曹X二人经协商达成房屋装饰装修的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覃X正将其位于xx村的私房一栋发包给被告黄X、曹X二人进行室内装修,其承包方式为材料、人工全包,双方同时对装修价款等进行了约定。xx年xx月,被告黄X、曹X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将案涉装修房屋的木工施工部分分包给被告李X,双方约定李X组织人员对木工部分进行施工后,再由李X与黄X、曹X结算。同月,被告李X在接到该项工作任务后,召集了原告蒲X在内的工人在案涉房屋进行木工作业。双方约定,原告蒲X在案涉房屋从事木工工作,工资标准为300元天。xx年xx月xx日,原告蒲X在案涉房屋贴墙顶线条时,在没有任何外力原因的情况下从脚手架上摔倒昏迷。事故发生后,原告蒲XX随即被送至宜昌市夷陵医院救治,经住院治疗42天后于xx年xx月xx日转入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其住院治疗95天后于xx年xx月xx日办理出院,同日又办理入院手续,后经住院治疗100天后于xx年xx月xx日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76天后于xx年xx月xx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创伤后脑积水;2、创伤性癫痫;3、脑外伤后综合症。1、被告与黄X、曹X之间是农村房屋室内装修承揽合同关系,曹X系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资格,本人不存在选任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李X、蒲X与黄X、曹X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告应申请工伤。3、原告请求的各项标准不合理,特别是护理费计算20年与事实不符。4、原告作业中未佩戴安全帽,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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