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诗文|时间:2021年04月21日|4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于2019年2月27日入职武汉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合同,武汉某公司在其工作群中发出《开除通知》,以王X不以公司信誉、利益为前提,不为老总保驾护航为由辞退。之后王X办理了离职手续,手续上写着因本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王X上诉法院,主张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X的行为是否能达到劳动关系解除的条件。首先此类情况并不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其次公司也没有一定的约定解除的条件,公司的证明程度并没有达到此类条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