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锐,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2、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4日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参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为3.85%。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徐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2012年1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原告将借款实际交付二被告后,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2012年5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然而到期后二被告却没有按约还款,因当时二被告称短期使用,原告才出于帮忙借给被告,原告家庭条件一般,而且原告丈夫身患疾病,且逐年加重,家庭负担也很重,在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后,原告便开始不间断的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却总是以各种借口推拖不予还款。因原告多次要钱,二被告于2016年2月10日重新为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并称年底结清,但到期后,二被告又以各种借口不予还钱。期间原告丈夫病情加重,多次住院,原告无力支付医疗费时都是向亲属借的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诉说难处,恳请被告还钱,但被告一分钱也没有偿还。因被告向原告借钱时,二人共同的朋友也在现场,朋友对于被告不还钱的行为十分愤慨,也曾多次帮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却将朋友微信拉黑。时至今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己达十年之久仍分文没还,承诺给付的利息更没有兑现。万般无奈之际,原告只能诉讼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徐某、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4日,二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现金方式支付给二被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借刘某30,000.00元整,还款日期于2012年5月1日前一次还清。借款人:徐某、李某签字。2016年2月10日,二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刘某30,000.00元整,初步年底结清,之前欠条作废。欠款人徐某、李某签字摁手印确认。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银行凭证、证人证言、录音等及原告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履行义务。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关于原告主张自2012年1月4日起的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2016年2月10日借据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初步年底结清,之前欠条作废”,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及利息起算时间应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被告徐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