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泽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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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9个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侯泽英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2次举报
2021-04-22



01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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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此种情况下,属于挂靠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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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1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03

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私下转让的是拼装车、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则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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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4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04

不具备高速公路行驶条件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不具备高速公路行驶条件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高速公路的管理人若不能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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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43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05

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同时,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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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56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6

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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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07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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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08

机动车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应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使得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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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09

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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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6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文字:陈颖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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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泽英律师,男,1984年出生,电话:18636821659,党员,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支部书记,山西省优秀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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