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承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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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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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无对证只是传说 敏锐洞察去伪存真

发布者:陆承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19人看过

刑辨律师除却敏捷的思维,良好的辩才,更应具备敏锐的洞察能力,通过证据细节还原案件真相是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能力,用证据说话是律师不同于常人应有的思辨准则。

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嫌疑人往往会编造谎言,避重就轻,虚虚实实,试图掩盖事实真相开脱罪责,让案件事实变得扑朔迷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的一个重要职责:去伪存真,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让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应当坚持一个信念:证据会击破天衣无缝的谎言。

杀人凶手申某是某中学的在校高三学生,案发时已年满十九岁,因感情纠葛迁怒于情敌陈某,携带匕首尾随陈某将其杀害。

庭审中申某极力狡辩,说陈某扬言要他,与陈某不期而遇时,陈某围追他,不得以挥刀乱砍时将陈某错杀。死无对证的情况下,主观故意是难以去证实的,把过错推给被害人,不失一招妙棋。

然而天衣无缝的谎言在证据面前总会露出狐狸尾巴,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庭审中,作为被害人陈某家属的诉讼代理人,我提出:

一、申某蓄意谋杀,不期而遇与事实不符

申某下晚自习后没有回到租居的民房,按照申某的辩称是去同学李某家玩,但其行为明显反常:一是证据表明申某下晩自习时与李某相遇,但匆匆离开,没有与李某结伴而行,主人留在后面,客人先走,不符合生活常理;二是证据表明申某舍近求远,没有径直去李某家,而是绕很远的路跑着与陈某相遇,不可思议。

结合申某携带匕首,潜伏等候,突然窜出,陈某左侧后腰被剌杀,所谓不期而遇是假,蓄意杀人是真。

二、被害人陈某在整个事件中不具有过错,所谓扬言打人是编造的谎言

申某说陈刚扬言约人打他,显然也是托词。案发之时双方有四次密集通话,电话详单显示,通讯服务基站是不同的,足以说明陈某在接打电话时位置不同,不存在伺机等候的情形;陈某等人沿着回家路线侧身斜穿马路,符合生活习惯,足以说明陈某回家是实。

三、胡乱剌杀根本不存在

证据不会说假话,串连的证据会还原事实真相,任何谎言在铁的证据面前会一一击穿。挥刀乱砍体现出来的刀伤特征为:划剌伤,力度较小,刀伤部位没有规律。然而被害人陈某的尸检报告显示为:力度极大,剌穿心脏,没有划剌伤,连捅三刀均是捅剌伤,刀伤部位是:左后侧腰部剌伤,左前臂剌伤,左侧胸腔穿入剌破左心房。显示被害人后侧中刀后,侧返身用手抵御,再次被捅剌的行为特征,具有规律性。申某说是胡乱挥砍,与尸检不符,应是意识清醒下的故意所为。

庭审中,我结合证据材料,将案发情形重新描绘出来,就如身临其境,如影相随,风高月夜下的罪恶在庭审现场中令人毛骨悚然,申某慢慢低下了头,一脸煞白,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跪求谅解。

细节决定成败,证据能够去伪存真,刑辨律师应当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所谓死无对证那只能是一种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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