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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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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者:陆承辉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拆迁安置 |732人看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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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征地审批、农地转用审批、征地公告、强制交地均需要依法依规实施。一般需要:

1、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土地必须办理农村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地审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严禁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征地审批需要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无征地审批、先征后批、无转用手续均是违法的。

3、征地公告:土地征收获得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需要依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对外发布征地公告,公告中必须明确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土地权属、位置、安置等。若无征地公告或公告内容无上述内容,则征地行为很可能违法。

4、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应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耕地之外的农村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对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的,可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批准机关依法为省以上人民政府。

5、强制交地程序: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可依法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必须:(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征收行为可能会存在系列违法,作为被征收人可依照如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之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若非法用地达10亩以上,可依据《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地罪之规定提出控告,依法对责任人刑事追究。

2、依照《信访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若认为补偿标准为低,可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或撤销征地决定、强制交地等行为违法,并依照《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要求恢复原状或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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