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承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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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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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形

发布者:陆承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9701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只适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毒品数量达到以下标准的: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注:这里所列的情形只是可能判处死刑,在实践中,是否判处死刑,还要根据犯罪的情节、是否累犯、自首、立功,当地毒品犯罪现状,在毒品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存在特勤引诱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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