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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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初开工高发劳动争议处置宝典

发布者:周军平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445人看过


短暂的春节假期已过,近期在朋友圈上也随处可见各个企业纷纷开工,转发开工大吉的图片。然而,大量案例表明这一期间恰恰是职工与企业之间劳动争议发生的高峰期,而相关争议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地将会对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形象产生伤害。因此,我们在以往年初发生的纠纷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以下几点重要事项,供企业在处理年初职工各式各样的问题时予以借鉴:

企业年初开工后职工迟迟未到岗、无故旷工,如何处理?

春节假期过后,不少企业的职工由于家乡路途遥远以及个人私事出现不到岗的情况,少则三五天,多则一个星期,甚至有些职工与企业出现失联状态,令企业一时找不到合适的职工而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时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企业能否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职工自动辞职。面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职工年后出现的无故旷工情况,作为企业首先要做的是先搞清楚职工无故旷工的原因,若该原因属于企业可承受范围内的,那当然可以通过最和平的方式解决上述矛盾。但当职工属于失联状态时,企业当然享有相应法律保障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在年后出现的上述迟迟未到岗位就职,无故旷工的情形必然是违反一个企业最基本的考勤制度,针对其年后未来上班且并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企业就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以及以其旷工的事实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当然,企业行使以上权利的大前提是公司应当具备完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否则则无法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在以后的文章中将就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作出进一步论述。

企业年初开工后职工无心工作,业绩下滑,如何处理?

职工人在岗位心在家,在“假期综合症”的作用下工作漫不经心是春节假期后常有的状态,时间稍微一长就对企业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面对这种情况,以往案例中经常会出现的是企业为止损而擅自对职工进行调岗降薪或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然而,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并不只能只是靠企业口头说说,还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作为依托,不然企业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对此,笔者建议在面对员工上述情况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与前述第一点相同,在企业职工出现上述情况时,作为企业应当友好与职工交流沟通、积极疏导,能帮助其再次走上正轨对企业以及职工而言均是最好的结果。其次,在上述方法不奏效的情况下,作为企业在进行调岗降薪时也应当积极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职工不胜任当前工作岗位的依据、企业要求职工提高改进的证据、职工经培训后的证据,职工经过培训仍旧不能胜任的证据以及职工之前的任职经历等。同时,在调岗过程中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对不胜任的职工不能进行惩罚性质的调岗,例如不能把原来的公司经理擅自调动至保洁、保安等工作。最后,在企业正常调岗降薪的过程中,职工出现不服从安排的情况,公司则需要根据上述条款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要在此明确的是企业对不不胜任岗位的员工,可以采取培训、调岗乃至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措施,但不论如何操作,企业的关键点在于证据的收集。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要有充分的证明,需要对照相应的考核指标来看的 , 例如岗位说明书、招聘要求,员工业绩考核确认单、不服从调岗的签名确认单等,以确保实现有理有据地对出现该问题的员工进行辞退。

企业年初开工后职工试用期即将届满,不愿录用,如何处理?

企业在年初经历了一系列招工措施后,大量新鲜血液注入到了企业当中,然后在试用期

过程中企业常常会在年初淘汰出一些不适合企业发展的职工,如何妥善地解决这批试用期仍未满且需要辞退的员工在这一个新年刚开始的时期就显得十分关键。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有些企业十分简单粗暴,简单以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予以辞退,所以由此也在年初就产生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为此,笔者通过本文向各企业建议在试用期内辞退职工更需要慎重,虽然在试用期内对职工进行辞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相关规定是不需要企业支付补偿金的,但有一些事项是必须要予以重视。

第一、招聘时的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须对录用条件进行约定或规定。在职工入职前,企业就应明确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进行公示。设定有效的录用条件,才能避免发生争议时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证据。录用条件最好有书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广告、岗位说明书,并最好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必要细化,以便于在认定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有充分的参照标准。

第二,需要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此就需要企业建立一套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只有具备这样客观的考核结果才能确保企业依法以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并作出解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企业在行使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要在试用期内,否则一旦试用期满企业就不能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笔者对各企业年初可能会遇到的劳动争议做的一个粗略的梳理,存在不完善之处也欢迎各企业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针对企业出现的相关问题制定专门的解决方案,力争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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