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的施工队帮助某公司修建厨房后,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由于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留下书面材料,所以对修建的事实和欠款数额等情况都只是停留在口头,只要公司一口否认,龚某的辛苦钱就打了水漂了。之后,龚某通过微信与某公司老总联系上,双方为此在微信里大吵一架。但是恰恰是这段火气十足的聊天记录证明了龚某的施工、欠款情况和双方争议的问题。
龚某拿着微信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了。那么,微信聊天记录拿上法庭,能起作用吗?? 根据相关规定,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将微信聊天记录列为证据,但是从其产生、保存和过程与性质来看,完全可以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就是我们经常讲的电子证据,应该是可以被法庭采纳的。当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必须保存好原始载体,就是要保存在原始生成的电子设备中。微信不管是文字、图片还是视频、录音,都必须是原始记录。任何拷贝的复制件,如果无法提供原始载体,那么都不会被采信。很多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 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错误的行为。
其实,微信记录必须未经过处理,必须具有连续性、真实性,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修改和编辑,一旦被鉴定出来是经过处理的,整个证据将不被采纳。? 再次,微信记录要作为证据还是有技巧的,从律师角度看,微信记录的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具有针对性,而且就所谈论的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更为重要的是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最后,取得和提供证据的方式要合法。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易被修改等特点,要让它具有证据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取得手段要合法。同时为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大家可借助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提取,这一证据将更容易被法庭采纳。
我们不得不提醒大家的是,虽然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可把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但电子数据目被法庭采纳的难度还是很大的,虽然我们有成功的案例的。但是像微信这样的证据最大的问题是对方主体认定难。被告的微信可能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也可能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录,且微信用户名仅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导致证明认定这个微信就是对方所发成为难题。所以在微信没有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被告,那么就无法在法律上产生关联性。此时就可能要结合其他证据或者通过鉴定、第三方查询等途径共同证明了。通过所以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尽量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不要把微信作为唯一的联系工作和经济往来的证据。如果真的需要通过微信的,也必须先确定对方的身份并获得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