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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谢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21日 | 发布者:蒙海强 | 点击:4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4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4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上诉请求:1.撤销(2018)琼0108民初14418号民事判决书中由吴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谢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谢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谢XX与吴XX是多年的好友,2013年谢XX与吴XX商定共同出资合作购买海口市龙华二横XX的铺面,价款XXX元。购房前期有关事宜由吴XX负责办理,需要60000元费用,当时吴XX手中资金有限,一时拿不出60000元,经双方口头约定,先由谢XX拿出这60000元作为办理前期有关事宜之用,为了相互信赖,吴XX以借款方式借到谢XX60000元,并于2013年1月14日向谢XX出具一张《借条》。之后吴XX将这60000元去办理双方合作购房的有关事项,可是谢XX不守信,不与吴XX合作购房了。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吴XX写的借条在谢XX手里,谢XX便凭这张借条起诉吴XX还款。因当时双方约定好60000元是作为办理有关事宜之费用,不存在计付利息的问题。此外,双方出资购房不成的风险以至损失。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谢XX也应该承担该60000元的利息损失。原审判决由吴XX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外,还要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显属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吴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吴XX的上诉请求。
谢X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吴XX拖欠谢XX借款的事实毋庸置疑,谢XX多次要求吴XX返还借款,吴XX均不予返还。谢XX于是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谢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XX返还谢XX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XX向谢XX借款,并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谢XX先生交来60000元。同日,谢XX向吴XX支付了60000元现金。后经谢XX催促,吴XX至今未能还款,遂成讼。
庭审中,谢XX主张其曾于2018年8月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吴XX偿还本案借款,并出示了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而从该生效证明无法证明谢XX向吴XX主张还款的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吴XX向谢XX借款,并出具借条,谢XX亦依约向吴XX支付了借款,因此,谢XX、吴XX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吴XX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故一审法院对双方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因此谢XX可随时向吴XX主张偿还借款。故谢XX诉请吴XX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谢XX虽主张其曾于2018年8月1日起诉要求吴XX偿还本案借款,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逾期还款利息应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25日起计付,谢XX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谢XX、吴XX并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因此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吴XX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XX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5元,由谢XX负担7.5元,吴XX负担65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吴XX二审上诉主张其与谢XX之间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合作投资关系,谢XX不予认可,吴XX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在查明吴XX向谢XX借款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吴XX向谢XX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自本案一审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吴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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