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昌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1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1年11月的一天,天寒地冻,蒙女士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有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遂预约到律所面谈。蒙女士的父亲因患肺癌,遂到重庆某医院就医,被误诊为肺结核并抗痨治疗,与医院协商,医院称无责。程律师认真仔细阅读分析了相关证据资料,认为由于患者因肺癌死亡,即便医院存在过错,也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诉讼获赔的希望不大。蒙女士仍希望通过诉讼,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争取一下,遂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0年1月9日,患者蒙某一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咳痰、胸痛20天到重庆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肺脓肿?2.肺结核?3.肺癌?。2010年1月21日,重庆某医院CT检查报告单示:1.右肺上叶空洞,考虑肿瘤性病变可能,伴邻近胸膜增厚及肋骨破坏,肺门淋巴结增大。2010年2月1日,患者骨扫描未发现异常,右上肺病灶仍考虑结核可能性大,已给予RHIE方案抗痨,现无不良反应,肝肾功能无异常,同意于今日出院。出院诊断:1、继发性右上肺结核,涂(-)初治;2、2型糖尿病。2010年3月19日,患者蒙某一胸部疼痛加剧,前往歌乐山某结核病专科医院行平扫CT检查,诊断为肺癌。2010年3月20日,患者蒙某一再次到重庆某医院处诊治,先做增强CT检查,诊断为肺癌。术后常规化疗2周期,后在大坪医院、肿瘤医院等行化疗、伽玛刀治疗。2011年3月24日,患者蒙某一因肺部感染死亡。
三、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蒙某某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市某医院赔偿。法院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重庆某医院对蒙某一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患沟通上的缺陷。2、无依据证明以上缺陷与所诉延误诊治蒙某一肺癌后果有何因果关联。
(二)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重庆某医院对患者蒙某一于2010年1月9日至2月1日期间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应由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抽签选择由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分析鉴定,被告重庆某医院对患者蒙某一实施的诊治符合医疗原则。具体讲,被告重庆某医院在患者蒙某一入院时,既已疑诊其为肺脓肿、肺结核和肺癌三种疾病可能,并通过一系列的治疗、检查措施排除了肺脓肿,但尚未确定肺结核或肺癌的诊断。因此,被告重庆某医院又围绕这两种诊断可能进行了必要可行的检查,但仍不能确诊,被告重庆某医院随之采取了对人体伤害相对较小的抗痨方法对患者蒙某一实施了一个疗程的试治,即治疗性诊断,以期通过治疗结果和动态比较作出诊断,并告知患者蒙某一出院半月后复诊观察治疗结果。通过司法鉴定,被告重庆某医院实施的试治并未对患者蒙某一疾病的治疗造成延误和使用药物造成毒副作用损害,即使被告重庆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些医患沟通上的缺陷,但该缺陷与原告方所诉延误诊治肺癌的后果之间及患者蒙某一因肺癌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之间均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重庆某医院对患者蒙某一实施的医疗行为并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过错赔偿责任。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被告重庆某医院存在的医患沟通方面的缺陷,本院对原告方请求的精神抚慰金酌情予以主张。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某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蒙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于某某、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程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患者朋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不是所有诊断治疗错误,医院就一定存在过错,就一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被告重庆某医院对患者蒙某一实施的诊治符合医疗原则。在不同疾病具有共同的临床表现时,住院的首要目的就弄清疾病诊断,根据蒙某病史、体征及初步辅查结果,疑诊为肺脓肿、肺结核、肺癌三种疾病可能。给予抗感染、支持等治疗同时,完善三大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凝血象等检查,必要时纤支镜等检查明确疾病诊断符合诊断诊疗规范。在排除肺脓肿后,肺结核、肺癌两个诊断不能确定,从入院至2010年1月22日,医院方围绕两个疾病的鉴别诊断,进行了必要可行的检查,但检查结果显示,查找不到确诊的“金指标”,既不能排除某种疾病又不能认定某种疾病。患方也举证医方确实进行了大量检查,说明医院方尽到了诊疗义务,不能确诊是疾病表现的特殊性与诊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所致。被告重庆某医院随之采取了对人体伤害相对较小的抗痨方法对患者蒙某一实施了一个疗程的试治,即治疗性诊断,以期通过治疗结果和动态比较作出诊断,并告知患者蒙某一出院半月后复诊观察治疗结果,被告重庆某医院实施的试治并未对患者蒙某一疾病的治疗造成延误和使用药物造成毒副作用损害。因此,被告重庆某医院对患者蒙某一实施的医疗行为并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