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昌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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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吃火锅后腹痛,就医诊治不当,一命呜呼

发布者:程昌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2日 5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33月的一天,天刚转暖,黄先生从新疆到重庆出差,到重庆后兴冲冲的约三五好友,品尝重庆的美食火锅,饭后出现腹痛,遂到重庆某人民医院就医,4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就医期间,其妻子梁女士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到律所面谈,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该女士很是犹豫。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她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331日,患者黄某江因“腹痛6+小时伴呕吐1次”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急性胰腺炎,行保守治疗,疗效不佳,病情逐渐加重。2013311日,行胰腺周围积液感染冲洗引流,胰腺周围坏死清除引流,2013331日,黄某江突然出现呼吸衰竭,心脏骤停,立即抢救,经抢救心肺复苏成功,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于2013415日黄某江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2013612日,黄某江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梁某、贺某某、黄某某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对黄某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黄某江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的程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对黄某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黄某江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的程度重新进行鉴定。2015112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说明如下:(一)医疗方医疗行为评估:

1、根据病史。体征及检查结果,入院后诊断“急性胰腺炎”明确。

2、入院后采取中西医相结合治疗原则,予禁食、抑酸、抗感染、氧疗、抗胰酶分泌、CRRT等治疗,处理措施符合诊疗规范。

3、入院后检查提示(31日)患者甘油三酯升高,未及时给予降脂治疗(36日晚才开始服用辛伐他汀),存在缺陷。

4、根据送检材料显示,在抢救过程中,20133312136皮球加压给氧,阻力大,说明术后医方虽采取抗炎、辅助排痰等措施治疗,效果不佳。应认为术后医方对患者气道护理不到位,存在过错。同时由于气道阻塞,拔管后重新气管插管成功达9分钟,应认为气管插管存在延误。

5、结合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变化及34日、38日腹部CT表现,以及311日术中所见,应早期、及时采取腹腔镜引流方式降低腹内压,应认为医方在降低腹内压的方式和时机选择上存在过错。(二)因果关系及疾病参与度分析:

1、患者就诊时病情危重,距发病时间短(腹痛6小时),结合体征、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急性胰腺炎”明确,有重症倾向。

2、送检资料显示,病程中在医方积极采取禁食、抑酸、抗感染、氧疗、抗胰酶分泌、CRRT等治疗的情况下,患者病情仍进行性发展、加重,逐渐出现了胰腺的出血、坏死,并发了腹腔间隔室综合症及多器官功能损害。患者病情的加重,与重症胰腺炎发展的自然病程相关。

3、重症胰腺炎合并腹腔间隔室综合症的患者临床病情变化快,治疗难度大,预后差,死亡率高。

4、结合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变化及34日、38日腹部CT表现,应及时在彩超下定位引流,但医方直至311日方采取手术治疗(坏死组织清除+引流),根据手术记录显示:患者大网膜表面皂化斑、胰腺被膜呈黑色、小网膜囊内四周均为黑色,腹腔内有3000ml黑褐色液。由于医方在降低腹内压的方式和时机选择上存在过错,影响了疾病的治疗效果、与患者的预后存在关联。

5、由于医方术后对气道护理不到位及气管插管存在延误,与患者的预后存在关联。综上所述,重庆市某人民医院对黄某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分析医、患双方因素,认为重庆市某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方因素是导致黄某江死亡的共同因素。

鉴定意见:1、重庆市某人民医院对黄某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重庆市某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方因素是导致黄某江死亡的共同因素。

(二)法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针对被告是否存在诊疗过错、过错程度、以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本院依法委托相应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再次鉴定,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根据鉴定意见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正确,但在降低腹内压的方式和时机选择上存在过错,影响了疾病的治疗效果,且术后对气道护理不到位及气管插管存在延误,与患者的预后存在关联,考虑到患者原有疾病重,病情变化快,治疗难度大等因素也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认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5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案中,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其举示的一系列证据能够互为映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的收入来源,故其残疾赔偿金依法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某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梁某、贺某某、黄某某686050.27元;

二、被告重庆市某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梁某、贺某某、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四、律师观点

在此,程昌平律师提醒外地来渝的朋友,火锅美食虽好吃,一定要量肚而行。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中所述诸多过错,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

从本案中,医疗机构应吸取如下经验教训,予以改进:对患者入院后辅助化验检查结果,发现异常,要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不然患者病情恶化,医院责任少不了;术后医方对患者气道护理等护理措施应认真仔细,措施到位,应及时正确实施,不然,就是明显的过错行为;结合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变化及腹部CT等辅助检查表现,以及311日术中所见,应早期、及时采取腹腔镜引流方式降低腹内压,医方在降低腹内压等医疗措施的方式和时机选择上存在过错,应进一步改进。

如果医方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尽心尽职,诊治及时有效无误,患者的病情有望缓解,甚至康复。一条鲜活生命,就这样葬送,可悲可叹!


程昌平律师,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系重庆市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