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昌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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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隙性脑梗塞治疗后病情恶化,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程昌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72月的一天,天气清冷,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致电程昌平律师,收到法院的诉状,一腔隙性脑梗塞治疗后病情恶化,经调解解决后,再次起诉了该院,要求赔偿损失。程律师与该医院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病历记载医疗行为进行充分分析,初步认定医院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医院很是放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68888分,李某因“头痛1周,加重伴头昏、恶心、呕吐、乏力2小时”到某区人民医院处门诊治疗,经查体、CT检查后,诊断为: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高尿酸血症。院方予以硫酸氢氯吡格雷片、阿托伐他汀、天麻素注射液、阿魏酸钠等治疗。同日11时许,李某外出检查时再次感头昏、头痛、全身大汗、恶心、呕吐不适,立即送回病房休息,约10分钟后症状缓解,支持治疗,嘱患者休息,吸氧,待症状缓解后再外出检查。后予以甘露醇脱水降颅内压、疏血通改善循环、天麻素改善头昏头痛等对症治疗,建议患者行腰穿检查明确病因,患者拒绝检查,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于2016891214分出院。2016810日起李某到第三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6天,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肺部感染;4、偏瘫(左侧)。2017117日,双方在重庆市某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由某区人民医院退还李某在该院处产生的医疗费用4562元,另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李某5438元,共计壹万元。2、某区人民医院支付上述费用后,此纠纷得以彻底解决。该协议签订后,某区人民医院向李某支付了10000元。

三、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李某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本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目前损伤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关系不明确,某区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二)法院认为

关于某区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李某出现脑梗死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只能借助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经质证后没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李某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对其异议不予采信。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示某区人民医院的诊断明确,并予以对症支持治疗,处理措施符合脑血管意外处理常规,李某目前的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某区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李某主张某区人民医院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形,但未举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故对李某要求某区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观点

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如下观点:第一,根据患者就诊时及转某某医院后的病史、临床表现、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诊断“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腔隙性脑梗塞”明确。第二,腔隙性脑梗塞是常见的脑血管疾病之一,临床上对于该疾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与脑梗死相似,在综合治疗机个体化治疗的基础上,强调加强病因治疗,预防再次发病。第三,根据病理记录显示,患者就诊时无明确脑梗塞的神经定位体征,且起病时间模糊,溶栓指征不明确,无溶栓的治疗指征。第四,医方接诊后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并予以降压、降脂、活血、抗凝、脱水等对症支持治疗,处理措施符合脑血管意外处理常规;第五,患者目前损伤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关系不明确。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鉴定过程中据理力争,鉴定专家采信了我方观点,依法做出鉴定结论:某区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一审法院遂判决某区人民医院不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程昌平律师,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系重庆市律协医疗卫生与健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