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荣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事实婚姻关系该如何离婚

发布者:尤辰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离婚 |131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

1989年8月,应某经村民介绍认识了潘某,两人都颇有好感,没多久潘某便与应某同居。因当时潘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也一直没有去办理过结婚登记。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3年生有3个孩子。2003年,因三个小孩的生活读书费用开销很大,潘某也找机会出去打工赚钱。而2003年10月一日,潘某独自一人再次离家外出之后却再没有回来,也没有再与应某联系。应某四处寻找也没有能查找到潘某的下落。2013年11月,应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评析】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关系。但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仅限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后,则属于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

【审判】

法院审理中因无法找到潘某,法院因此在报纸上向潘某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当日,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

法院认定应某与潘某之间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法院认为,从2003年潘某离家开始,双方已经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某起诉与潘某离婚并明确表示已不能和好,如果继续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工作均不利。法院作出准予应某与潘某离婚的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