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爱情是诗情画意的,婚姻是单纯美好的,尽管家长里短,磕磕绊绊,但也不至于为了点财产争得你死我活,也不至于为点债务就分崩离析,原因只有一个,那会穷啊!
现在不一样了,物质条件已经大有压过爱的结合之势,谈恋爱先问财产状况,债务状况,结婚就更不得了了,有房有车再说,没得免谈。一提债务,吓都能吓死。原因是人慢慢有钱了,东西多了,买不起的东西也多了,另外就是曾经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太宽泛,宽泛到惊掉你下巴。
『以前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24、2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自行偿还,但如果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要双方偿还,比如最典型的结婚的花费、彩礼等等;婚姻关系期间的负债但非法债务除外的一般都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不需要拿证据来证明,典型例子拿不出来,因为2018年1月18日之前的都是这么判的,很多离散鸳鸯就中了招,苦不堪言。
之前的做法,虽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无形中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让本就不怎么牢固的婚姻关系雪上加霜,导致新一代人都不怎么想结婚,耍耍流氓就行了,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导致不婚主义盛行,债务处置问题是一个重要推手。
『现在的新局面』
老人越来越多,年轻人越来越少,不婚主义盛行,提婚色变,国家招不到兵,企业招不到人,这太吓人了,赶紧给夫妻减负,降低管控婚姻风险,鼓励夫妻多造人,能凑合过就凑合,别动不动就离。
降低婚姻风险的主要矛盾和着力点无非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摊责问题,继续按照过去那么干,怕是等于给不婚主义一把火,势必燎原了。
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立即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别的不谈,就只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能再像过去那么简单粗暴,让夫妻一方自认倒霉的蛮干。
该解释明确三中情况下的夫妻债务认定问题:
①夫妻一方借款,另外一方追认或认可的债,应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叫意思自治,大家自愿,该认。
②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开支所负担的债务,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没话说,毕竟是为了生活为了孩子,合理的很,你也别想着逃,既然一起过日子,就要一起担责任,这才是爱嘛。
③夫妻一方举债,但是这钱呢已经超出了合理的生活开支,当然比如借钱买房或重大疾病借款这些除外哈。
这第三种情况在现实中最多发,另外一方都不知道死鬼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欠这么多钱,当然就不能轻易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时候,债权人就是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钱确实他们两口子花了,不然就不予认定。
最高院是通过划定举证责任巧妙地降低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风险,既不打脸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二,也解决了婚姻族的实际问题,一举两得,点赞最高院,还在耍流氓的伙伴尽快买票吧。
完
附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